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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他的政治伦理思想对西方近代政治伦理理论发展影响深远。本文选择以洛克的政治伦理思想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历史和阶级的研究方法进行探索。从伦理角度解读洛克的政治思想,探究洛克政治制度之上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理念。
洛克在前人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当时英国社会的需要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享有天赋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缺陷,会损害个人的权利,因此人们让渡部分权利订立契约,从而保证其权利不受侵犯。
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是洛克追求的目标,在其制度设计中处处可见,洛克将其伦理思想制度化,形成了洛克独特的政治制度。洛克提倡社会契约,签订契约后的社会能更好的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人们让渡的权利只是部分的权利,所有的权利的主人仍是人民。洛克进而提出契约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它的权力的边界就是人们的授权范围,超出了授权的范围就会损害人民的利益,从而背离了授权的初衷。有限的政府需要法治来保障政府的良性运行,法律的制定也是以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洛克提出的权力分立是基于对人性恶的假设,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虽然三权是互相制衡的,但是立法权是三权之首,地位高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所以受人民监督,必要的时候他们有权收回授权。
洛克的政治伦理思想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的组建和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如何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也有深刻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