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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定性问题一直是我国担保法理论界的热点,也是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相关规定以及适用状况,提出现有制度矛盾的根源在于保证期间定性问题。再通过比较分析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的异同,提出保证期间就是独立期间的观点。基于新的定性,通过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先进的制度模式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我国的保证期间制度应该博采众长,进行制度的大胆重构,从而使得我国的保证期间制度日趋合理、完善。具体而言,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证期间的概述及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现状。在保证期间概述的部分主要对于保证期间的内涵进行讨论。通过综合分析对比目前主流的定义方式,本文认为保证期间的定义应为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的最长期间。在对于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现状的介绍中,本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我国现有的保证期间形式分成定期保证、不定期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规范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确定四种情况分别论述。第二部分为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困境及其原因。针对当下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现状,本文列举并论述了“保证期间”、“确定保证范围的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限”的混同问题,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共存问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既有债务人也有保证人问题,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复杂关系,以及保证期间可否中断的矛盾规定。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保证期间的定性的不明确。第三部分为保证期间的定性及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出路。在保证期间定性的部分通过比较分析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和独立期间说三种国内学者的主流学说,肯定保证期间应该认定为独立期间的观点,同时提出保证期间不可认定为失权期间的理由。基于保证期间性质的界定,进一步引出保证期间制度出路的问题。分别驳斥了改革派和批判派的主张,提出制度重构才是我国保证期间制度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第四部分为各国保证期间立法模式评介和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重构。在认识到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后,介绍、简评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保证期间完全法定主义,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保证期间完全意定主义,以及以德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的保证期间有限意定主义。通过综合各种制度的优势,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我国保证期间制度应该采取“约定从约,无约从法,排除从无”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