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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民法学语境下老年人监护是老年人监护人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的监督和保护。老年人监护的实质是一种职责,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法理学视野中老年人监护制度能够实现正义的价值,符合国际人权理念的要求。社会学理论将对老年人的监护定位为实现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老年人监护制度涵盖了老年人监护的设立、执行、监督等具体制度要素。老年人监护设立是根据老年人心智缺陷与精神障碍,不能接受意思、辨别或者发出意思的标准进行判断的,同时要经过宣告登记。老年人监护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身心、生活、与被监护人有无利害关系等事由。老年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老年人监护人对老年人的监护责任是照护老年人的身心和健康。老年人监护监督机关主要由法院、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职责是监督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利益。我国老年化进程中未富先老的现实压力、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以及传统“孝”文化观念的淡化,都给我国立法带来了阻碍。由于立法理念的滞后和立法体例的不科学,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中监护对象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意定监护而没有规定意定监护的具体实施方法。此外,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不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中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和养老机构供需矛盾突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应该以“尊重自主决定权”为立法理念,以“老年人监护制度置于亲属法中”为立法体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扩大监护对象包括身心有障碍不能处理自已事务和有接受长期照顾必要的失能老人;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职责,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照料;设立监护监督制度,包括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关。政府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养老金并轨改革,同时以“居家养老”为主,大力推动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多元养老机制相结合,互为补充,建立起立体的、全方位的老年人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