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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判断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较为抽象,容易出现因主观差异而带来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旨在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和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从抽象到具体地分析问题,使得董事勤勉义务更具体系化、类型化和客观化。本文正文共四章,笔者在第一章提出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核心问题,分别为原则性判断标准缺乏方向性引导和具体判断标准过于模糊。具体而言,原则性判断标准存在规定效力低且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一致、执法实践中判断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确立原则性判断标准的模式。具体判断标准分为主体判断标准和行为判断标准。主体判断标准存在忽视对非上市公司董事的规制、未明确不同类型董事负有的勤勉义务的弊病,有必要区分差异性的主体类型。而行为判断标准存在未区分勤勉义务具体行为的弊病,有必要区分多样性的行为类型。笔者在第二章对核心问题一“原则性判断标准是否应当考虑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由于各国都有各自的制度特点,笔者通过比较域外国家判断标准模式的差异,找出差异并加以识别,找到我国可供借鉴的路径,即主客观结合的判断标准。笔者在第三章对核心问题二“具体判断标准是否应当类型化”进行分析,首先,提出类型化的必要性在于不仅仅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还有助于解决立法中的两处“对立”。其次,从行为类型化和主体类型化两个角度进行深入阐述分析。在行为类型化方面,以英美判例法、国内现有规范和公司治理理论为参考依据,对行为划分为具有相应技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和监督与信息披露四类,不仅厘清了四种类型之间的内在逻辑,还分析了四种类型判断标准的现状。在主体类型化方面,以不同主体行使同样职权时关注的内容不同,对董事主体划分为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由于外部董事中的独立董事不仅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具有特殊作用,还具有信息不对称、公司参与度较低和专业知识差异大的特殊性,且研究独立董事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因此,在研究外部董事时对独立董事进行重点研究。笔者在第四章对完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提出解决方案。如前文所述,第一,确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原则,即宽严适中和主客观结合的判断原则;第二,构建不同类型董事的具体判断标准;第三,构建不同董事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即具有相应技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和监督与信息披露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