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组织犯罪与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一起被公认为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三大灾难性犯罪,较之普通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而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认为是最为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大陆尚未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已出现大量犯罪团伙,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况下提出的,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自1983年我国开始第一次对全国范围内的违法犯罪开展“严打”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2000年和2006年,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展开了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历经十几年后,在2017年末2018年初,打黑除恶高调升级为扫黑除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普遍较为复杂,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是确定被告人是否触犯我国《刑法》第294条有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中之重。但是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当中,只是用了文学描述式语言叙述了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明确的规范性规定,而是在其后以司法解释及立法解释对其做出规定后,《刑法修正案八》才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规定,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具备四个特征。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规定方面,由于立法不清晰,文件众多,且在不同规范中对同一特征存在不同的规定,加上对很多规定进行描述时采用模糊性语言,造成不同地区及不同审判水平的审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认定的理解也不相同,导致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文件、会议报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性,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出发,从理论上探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内涵;结合典型案例,聚焦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评论分析各方观点,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具体构想。同时,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暴露的立法缺陷,也将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进行概括论述。主要是阐述一些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和特征的规定,以及分析总结我国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几种代表性观点。指出我国在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存在的主要难题是四个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以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第二章,论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四个特征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四个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论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同时阐述其他三个特征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典型特征进行分析,论述在根据这些特征进行具体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着眼解决实践中四个特征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