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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与当时社会对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相适应,制度发展很快,在化解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行政争议特征的演变,1999年《行政复议法》设计的行政复议制度在运行效果上已不尽如人意。且由于立法的滞后性,部分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时显得无所适从,进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研究学界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分析理论,并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经验,通过以下三部分内容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第一部分,总结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行政复议管辖不合理、机关设置不科学、程序方面缺少制度保障,以及终局裁决范围过宽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与救济作用的发挥,使行政复议制度缺失公正性,甚至造成部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司法最终救济。上述这些状况的产生,都归结于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内部自我监督功能的过度追求、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不独立以及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不畅等原因。第二部分,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根据法律体系和制度发展方向的不同,选择对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中弱化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德国和法国以及大陆法系中行政救济体系较为发达的韩国和日本等6个国家的行政救济制度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对6个国家的行政救济制度分类比较,从制度主导功能定位、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和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三方面进行了专门的分析评价,寻求6个国家在这三方面发展的共同性,从而探索可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在借鉴域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主导功能定位,以主导功能定位为指导思想重新构造一个高效、迅速、以救济和解决行政争议为主导功能的行政复议制度。其次,在上述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中相关制度、设立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行政复议委员和行政复议官的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调整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关系等建议。重新设计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其机构的中立、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为基础,以有利于公正但不失效率的审查程序制度为保障,最终达到救济行政相对人受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