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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诉讼的出现,使传统型法院功能面临着激烈的震荡,为防止诉讼纠纷的失范,法院不得不呈现出积极姿态,这在日美等国的司法实践中是能深切感受到的。然而因诸多原由,对现代型诉讼这一日益突显的问题我国缺乏系统、深入关注,从而诱发笔者作一探析:以日美两国为比较视角,进而以此为主要基线来透视法院功能、作用。 第一章,通过以典型案例描述其特征,并对日美两国现代型诉讼作异同分析,大致勾勒出现代型诉讼的概貌。 第二章,探讨现代型诉讼中法院的公共政策制定功能,通过对司法过程和政治过程的相互关系、压力团体诉讼参与、法院政策形成机能的论述,指出尽管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但在现代社会中,法院这一功能的实施具有现实合理性。 第三章,论证了对应于现代型诉讼法院、法官应具有的样态。“管理型法官”理论的出现又赋予了法官新的内涵。同时,指出现代社会中法院活动的正当性应是既强调传统性司法功能发挥,又强调推进现代型诉讼的发展。 第四章,基于前面的比较分析,检讨了我国现代型诉讼的现状,提出了一定的应对举措,论证了当前法院权限扩张的必要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