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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它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而食品召回分类中占主体地位的主动召回,能够及时下架和收回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从而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始阶段,避免更大的损失。凭借这一优点,食品召回制度正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关注,建立和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是大势所趋。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的标志性事件是《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不过它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层次比较低,实施起来比较困难。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把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的层次提高到了法律层面,不可谓不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食品安全法》只是一个单一的原则性法律,缺乏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阶段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仍处于始建期,法律对食品召回相关制度规定的很原则,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分类、标准、食品召回的范围、具体程序以及步骤等方面不协调、不衔接;监管主体繁多,多个部门都可以进行监管,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力重叠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不到位,与发达国家将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作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依据相比,我国规定只有在强制召回情况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发布有关缺陷食品的安全信息和对消费者进行警示的信息,明显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到位;食品危害调查和评估设定的不科学、不合理,政府没有积极参与到安全评估过程中来,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现实中充当这一角色的是生产和销售该食品的企业。针对现阶段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从完善食品召回立法,建立食品溯源机制和食品留样制度,推动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加强企业诚信力建设,实行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