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在我国农村地区积极地开展着,要保证新农村建设能在农村顺利地进行,就必须处理好它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唯有一个秩序良好、民众活跃的农村才能使新农村建设真正体现出其价值来。但是村民自治虽然在我国已经正式实施十多年了,在许多农村当中,它实质的自治精神并没有被充分认识到,反而有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其中村民自治组织及村党组织,他们的实体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简称村“两委”),他们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极大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的描述,结合村党组织在农村的历史概况,进而充分地探讨村“两委”之间矛盾与冲突产生的表象原因、深层次原因及根本原因。其表象原因是村“两委”对农村掌控权、治理权的争夺,权力之争诱发了“两委”之间产生对立。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村民自治本身法制建设的不健全、不完整,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条款,在于对村“两委”两者职责划分不清,也在于广大农民群众对本身拥有的权利不会善加运用,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够。而根本原因是在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都是处于经济水平较为或十分低下的状况中,实施村民自治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分析村“两委”矛盾与冲突产生的原因之后,本文便着重介绍了四种实践模式,这四种实践模式是在全国各地为协调村“两委”的矛盾与冲突关系的各种实践经验中脱颖而出的。在肯定这四种实践模式对缓解村“两委”矛盾与冲突,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它们进行评析,指出它们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强调协调村“两委”矛盾与冲突和提高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积极性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最后,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村民自治的要求,本文尝试着对村“两委”的功能与职责进行分析设定。首先运用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点明当前村“两委”首要的功能目标是如何促进本村经济的发展。其次应注重的是文化教育功能的运行。民主政治建设及社会治安管理功能也都需要两者共同维护,相互合作、相互促进。村“两委”应以“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为指导,一心为村民谋福利,各施其责。村党组织主要是要充当好“领导”的角色,应该是一个隐形的舵手,应该负担起宣传、文化教育的重任,对村务应该“抓大放小”,充分尊重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村委会则承担村务具体的管理和建设,统一管理村里的财权和物权,自觉接受村党组织和村民的监督。在法制建设上,需明确界定二者的职责范围,对两者中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成员,应设定具体的惩戒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