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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入手,分析了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历程、社会背景以及现有类型。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是涉及有限产权问题的两种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建设和管理。笔者通过对现行法规的整理发现,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有限产权,但法律中并没有有限产权的概念。因此,认定有限产权性质,主要基于权利名称、产权公示方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购房人受限行为、购房满五年后解除限制的情形五个方面。相关法规中,这五方面规定却存在矛盾,造成有限产权定性困难,以至于保障性住房制度无法与现行法律对接。基于上述立法现状,本文从应然的角度,根据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设计需求,有限产权不应是一种物权的名称,而应当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我国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的立法缺陷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有违物权法定原则,不仅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涉嫌有违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利于购房人权利保护;二是违反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仅造成购房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而且购房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会影响第三人和市场交易安全。为解决上述立法不足,笔者参考了英国和新加坡公共住房配售的立法例,提出了两种立法模式,并根据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设计和当前政策倾向,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