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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层面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伴随着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文化娱乐的精神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而明星等作为该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中被关注度非常高。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受人瞩目,还因为明星的一言一行对整个社会有着一定影响力,诸如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名人代言”等热点问题,都代表了明星具有与常人不同的特性。然而,事物总有双面性,在看到明星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的同时,明星的个人生活却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所谓的“狗仔队”,经常将明星的私生活搅得天翻地覆,产生很多出格的现象。然而近年来,明星们开始越来越重视自己隐私权的保护,在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发生之际,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明星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难免要和媒体的新闻侵权联系在一起,其中涉及到媒体的自由度、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因素,在法律实务操作中也往往使得裁判者陷入困境。而在2009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载入法律之中,对于明星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之间的矛盾暂时有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发生,对于明星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冲突问题依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得到较好的解决。因此本文首先对新闻自由和明星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外延做出界定,并对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对明星隐私权的侵害方式和特点,进行归纳分析。然后,运用比较法的手段,对域外国家诸如德国、美国法中相关处理明星个人隐私权和媒体自由度的关系处理原则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借鉴的方面。最后,从立法保护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对我国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建议,诸如细化隐私权立法内容,明确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遵循一定的司法裁判规则等,希望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能够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对明星隐私权进行更好地保护,尽可能地达到法律实质平等,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新闻、法治和人权事业共同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