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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于2005年全面修订的《公司法》中正式引入这一制度。但作为舶来品,我国对该制度的建设还有不完善之处。本文把研究的重点聚焦在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上,包括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前置程序以及被告范围。本文首先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介绍,并详细梳理了美国、德国与日本的相关规定。并在对我国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了我国规定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然后对我国规定的解释与完善提出了一点薄见。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定义、性质与历史起源。 第二章是对美国、德国与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美国法的介绍,主要以特拉华州法律和美国法学研究所著《公司治理原则》为依据,对原告主体资格、前置申请等问题作了重点研究。德国法的介绍,主要集中在德国《股份法》的相关规定。日本法的介绍,从其制度发展的背景对其现行《公司法》中相关内容作了梳理。 第三章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程序性规定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作了研究。首先,对现行《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作了分析,并对该制度生效以来的实际司法案例作了实证研究。 第四章主要以制度理论为背景,结合各国规定及实证研究的结论,对我国立法之解释与完善提出了一点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