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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明晰企业产权,实行多元化产权主体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政策的实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成为必然要求。当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仅是理顺企业内部各产权主体关系的内在要求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关键因素。然而,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两大产权主体的物质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并没有同步、协调发展,物质资本产权凌驾于劳动力产权之上,“资本雇佣劳动”现象存在,劳动力产权残缺问题凸显,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冲突。从理论层面来看,广大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应当确立劳动力产权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有的地位。需要汲取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并借鉴国外实践过程中蕴含的人力资本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分享制经济理论等为劳动力产权确立提供理论支撑。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程来看,劳动力产权并没有和物质资本产权同步发展,而是以产权残缺的状态存在,具体表现为:物质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地位不平等;劳动力产权中的使用权、支配权受物质资本产权侵害;劳动力产权中的剩余索取权缺失;劳动力产权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没有话语权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政策对劳动力产权的忽视;劳动者权益“表达”渠道不畅。为解决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残缺问题,一方面应以地位平等、收入公平为原则,在国有企业内部构建联合产权制度,保障物质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平等、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制定相应的对策。具体对策包括:(1)确立劳动力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平等的思想。(2)完善保护劳动力产权的法律制度。(3)完善现行分配政策,提高劳动者收入。(4)强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功能,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建设等。由此使得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力产权得到应有的地位、实现完整发展。国有企业发展是物质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相互协调、缺一不可。只有劳动力产权残缺问题得到解决,国有企业才能更加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