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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我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世界范围内的独创。但是该制度自创立至今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理论界对此制度也有很多质疑之声,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一方面继承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部分规定,另一方面对监视居住的具体制度又作了重大变更,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分离,确立了监视居住的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的地位,并完善了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可以说此次修订是监视居住制度的一次巨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故本文通过对新修正的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研究,分析该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国外的类似制度的有益经验,明确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价值内涵,以期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全文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一般理论,介绍了监视居住的历史沿革,界定了监视居住的内涵和法律地位,简述了监视居住的功能与价值。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监视居住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地位和逮捕替代措施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类似相关制度。主要是“限制居住”的规定,例如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英国的附条件保释制度、俄罗斯的不远出的具结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限制住居等制度,分析其立法的共同之处并吸收其有益经验,对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提供良好借鉴;第三部分依据最新修正的监视居住制度,从监视居住的具体法律条文出发,分析了最新修正后的监视居住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设想和建议。从现有的立法规定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监视居住制度应从:细化具体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则、监视居住有效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设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权利救济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