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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表明,我国现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储备量为1145亿吨,且储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我国,煤炭资源的分布面很广,除上海市外,其他省、市、自治区都有不同数量。煤炭资源占我国一次性能源资源总量的93%,我国以煤炭为主要能源资源的消费结构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煤炭资源,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随着我国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煤炭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煤炭产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原有的税收制度也需要不断革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完善税收制度,实现煤炭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是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已有33年,历经数次改革,从最开始针对销售利润率超过12%部分进行征税的方式,到中期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再到本次改革的从价计征方式,不论是计税依据还是适用税率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与市场价格变动脱离,不论价格如何变化,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一样的,与实际的供需情况相脱离,既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也不能对市场发挥调节作用,不利于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资源浪费严重。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同时将煤炭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取缔地方针对煤炭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对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原因、内容、效果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从价计征改革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