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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在刑事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缓刑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与国外一些缓刑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为了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实现缓刑的价值,本文以缓刑的概念作为出发点,从四个部分来论述缓刑的相关问题,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力所能及的做出研究和探讨,为实践过程中缓刑的适用作出自己的微薄贡献。第一部分论述缓刑存在的价值基础。第一个方面是刑罚的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的理论和思想,是一种不断进化着的精神。刑罚人道主义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刑罚的宽容性、刑罚的轻缓性和刑罚的道义性。第二个方面是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均衡即罪刑相当,是刑法明文规定之罪与刑法明文规定之刑的均衡,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和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三个方面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即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第四个方面是刑罚的经济性。第二部分是关于被害人赔偿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人因积极赔偿获得缓刑的案例,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被害人赔偿对于被害人、犯罪分子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通过介绍被害人赔偿问题的相关内容,针对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建议在立法上应当把对被害人赔偿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并针对当前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关于缓刑适用刑期长短的设置问题。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关于缓刑适用刑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3年这个期限最合理,并论证了为什么3年期限最合理。我国缓刑适用率低,与缓刑考察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第四部分介绍了缓刑的考察制度问题,从缓刑考察机构和缓刑考查内容两个方面来论述,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我国的考察机关最适宜,在考察内容方面提出了增加社区矫正和缓刑负担两个建议,完善缓刑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