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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也就是关于缓刑这一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缓刑是既不同于刑罚措施、也不同于非刑罚措施的一种中间性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关于缓刑的制度,从静态上看,包括缓刑实体法制度和缓刑程序法制度;从动态上看,包括缓刑适用制度、缓刑执行制度和缓刑效果评估制度。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的主体分为六个部分。前两章是对缓刑制度的实践状况和理论基础的分析,第三章是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实施情况的考察,后三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和构建。第一章是对世界缓刑制度的概览。本章区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俄罗斯和我国四个部分分别考察。缓刑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缓刑制度虽然确立较晚,但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普遍接受。俄罗斯在苏维埃时期建构了完善的社会主义缓刑制度,国体发生变化后,俄罗斯在继承的基础上又对缓刑制度有所发展。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新中国成立以前与新中国成立以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缓刑制度主要是在借鉴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缓刑制度的基础上设立;这种缓刑制度在1949年后被我国台湾地区所继承。而我国大陆缓刑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则经历了初步探索期、缓慢发展期、繁荣发展期,现在已经显示出向科学化发展阶段迈进的趋势。第二章讨论缓刑制度的正当性根据。首先,从缓刑制度的自身功能上看,缓刑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和一般预防的功能,并有助于正义的实现。其次,从缓刑制度的时间定位上看,即从该制度与现代社会刑事处遇的发展趋势的关系看,缓刑制度符合了刑事处遇个别化、社会化的趋势、人道化和谦抑化的趋势。再次,从缓刑制度的空间定位上看,即从该制度与我国具体情境的关系看,缓刑制度符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因而本文认为,缓刑制度在当下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正当性。第三章考察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具体从缓刑适用制度实施情况、缓刑执行制度实施情况、缓刑制度实施效果、缓刑制度实施的制约因素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在缓刑适用方面,从横向看,不同地区之间缓刑适用率不平衡,个别地区的缓刑适用率较低;从纵向看,缓刑适用率呈总体上升趋势,但也有所波动;从适用对象看,相对比较宽泛,但个别类型比率较高;从适用程序看,宽严不等,繁简不一。其次,在缓刑执行方面,司法机关间的配合不断加强,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考察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脱管现象仍然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进,但具体做法不够统一。再次,在缓刑实施效果方面,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四个方面来看,我国在实施缓刑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本文认为,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受制于“重刑”的认识因素、“规范不科学、不明确”的规范因素、“体制不协调”的体制因素和“保障不健全”的保障因素。第四章是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两节展开。第一节讨论缓刑适用的实体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缓刑类型和缓刑条件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节讨论缓刑适用的程序法制度的完善,主张应当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扩张缓刑的适用;应当扩大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以促进缓刑正确适用;量刑程序应当相对独立;应当建立健全缓刑量刑前调查制度和缓刑听证程序。第五章是对我国缓刑执行制度的完善。本章也是分两节展开。第一节讨论缓刑执行的实体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从考察主体、考察内容和考察后果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节讨论缓刑执行的程序法制度的完善,主张应当制定完善缓刑判决宣告、交付程序制度;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应当明确被缓刑人在撤销程序中的辩护权和申诉权;应当构建缓刑撤销听审程序。第六章是对我国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构建。本文首先指出构建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有助于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准确适用和规范执行;同时还有助于社会对缓刑制度的认同。其次,在分析缓刑效果和缓刑效果评估之涵义的基础上,本文指出,构建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标准化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在具体操作上,缓刑个案效果评估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缓刑犯接受考验时的人身危险性测评;缓刑犯考验期满时的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测评;社区群众对缓刑适用和执行的评价。缓刑整体效果评估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缓刑撤销率和重新犯罪率的变化情况、社会对缓刑整体效果的认同度以及其他反映缓刑整体效果的因素。就缓刑效果评估制度而言,其包括评估管理制度、信息制度和评估结果利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