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手机号码使用权之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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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因社会变迁及法律发展而调整其内容。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众多手机应用及第三方预留的验证方式令手机号码与其使用者之间建立了愈加密切的联系,也加速了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形成与发展。用户对于手机号码使用权日益重视,但目前为止,法律上对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规定并不全面,且仅以较低位阶的法规或文件进行规范,对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保护更缺少制度支撑。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于分析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内容,并基于此分析探讨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地介绍了手机号码的民法属性,手机号码虽没有物理实体,但它并不属于虚拟财产,而是一种民法上的物。第二部分对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归属进行分析。手机号码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拥有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并通过统一的管理与分配,使手机号码为公众服务。因此,手机号码用户对手机号码只有有限的使用权。第三部分对保护手机号码使用权之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用户与手机号码日益紧密的联系以及手机号码使用权权益的易受损性,提出手机号码使用权之重要价值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备之间的矛盾,并指出保护手机号码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对现阶段有关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理论进行分析。目前,围绕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利性质主要合同债权理论与新兴人格权理论两种学说,合同债权理论认为,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使用权有价转移于用户,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以保障用户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正常行使。故,用户的手机号码使用权首先是一种合同债权。新兴人格权理论认为,通讯与交往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是人的基本需求,手机号码使用权体现了用户的人格利益,故手机号码使用权是一种人格权。笔者对上述两种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第五部分提出了手机号码使用权系用益物权的理论。笔者认为,手机号码使用权不只是建立于国家所有权之上的一种债权性利用权,而是与用益物权的根本特征完全契合的用益物权。第六部分笔者参照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对手机号码使用权所具有的权利内容进行分析。第七部分是从民法角度探讨手机号码使用权的保护方法。因手机号码使用权系一种用益物权,笔者认为,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民法保护可以借鉴用益物权或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就应用物权性保护与债权性保护两种民法保护方式,笔者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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