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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是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由于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其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搜集、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证据证明力无法满足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使得原行政行为虽被确认违法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举证困境客观表现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赔偿主体证明困境、赔偿内容和因果关系证明困境、自我免责的证明困境等。这些困境将会使原告陷入损失客观存在却无法获得赔偿、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相距甚远的窘境,进而迫使原告反复寻求各种救济手段,导致司法救济形式化、程序化。原告举证困境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范过于粗疏抽象,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化。其次,被告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陷入举证困境,需要司法回归结果公正。再次,法官未认清行政赔偿诉讼的特殊性,这就使得法官的司法立场模糊不定,进而导致理由说明的缺失。最后,行政赔偿诉讼与公权力的行使、社会稳定效果等有着密切联系,尤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法院“选择性忽视”且秉持保守姿态。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法院通过转移原被告间的举证责任、降低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标准、事实推定和酌情认定的方式化解原告的举证难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抽象地运用“初步证明”概念作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但是具体运用时却并未对其作进一步解释;在证明标准的降低适用、事实推定与酌情认定的尺度把握上,不同法院、不同审级之间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较大。与此同时,裁判理由的说明也是避重就轻,无法体现出法官审判思路。造成司法局限与不足的原因有三,一是对执法效果、政策影响等社会效果的考量使得裁量明确性降低,二是请示汇报、集体讨论等法院内部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约束司法活动的进行,三是实现受损与赔偿之间的平衡始终是法院审理的基本目的。基于此,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举证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并非立法,而是司法。首先,可以运用证明妨碍理论明确原告举证困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解决何为条文中“因被告原因导致”的问题。接着,在认定构成举证困境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从多维度出发,结合需要考量的相关因素,一方面遵循固定的逻辑思路和标准认定何为初步证据,另一方面根据考量结果适用合理的证明标准并适当扩大事实推定和酌情认定的范围。诉讼中需要重视程序义务的履行,包括原告的困境提出义务和说明义务、法官释明义务、判决书理由说明,并且要重视庭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