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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英美德等保险经纪业发达国家的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探讨了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保险经纪人概述,简要介绍了保险经纪人的定义、分类、起源、发展、作用及其业务运作,为后文具体论述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一宏观上的介绍和铺垫。 第二章为本文主要内容,主要从私法的角度论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投保人、保险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等。该部分阐明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义的内涵外延;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视角对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探究,得出如下结论:一般而言,在我国,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受托人,其与投保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但也不排除根据具体的委托事项,其仅为投保人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均为受托人的下位概念)的情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论述了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间委托合同的特征、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标准、赔偿的范围等等。此外,还论述了较为特殊的双重代理、保险经纪人侵权责任等问题。本章还论述了保险经纪人仅受托作为保险咨询人时的特殊权利义务。鉴于海上保险历史上造成的某些特殊性,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全世界的巨大影响,本章还介绍了该法中对(海上)保险经纪人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三章则论述了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共分两节。第一节是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概要介绍,主要介绍了为什么监管、监管的模式有哪些、监管的历史及现状,包括各国目前对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的简要介绍。第二节论述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是本章的主要内容。该部分阐述了我国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主体及机构、监管原则、监管方法,然后结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了阐释,从资格管理、主体管理、执业管理、财务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具体规则。 在上述论述中,本文还就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的若干明显不完善之处,结合国外的有关立法例,提出了修正建议,如立法上应明确赋予保险经纪人以保单留置权;应将《保险法》125条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的对象扩及于保险合同受益人,以维护受益人权益。 最后一章则表达了笔者个人对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发展的一点浅鄙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