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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可以有效地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一系列东道国短缺的生产要素。但是,国际投资在带给东道国诸多好处的同时,往往伴生着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随着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强制生效,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发展”这一名词的丰富含义,更加注重本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各式各样的投资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也就成为了新式投资协定的一个重要特点,并且产生了解决投资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实践(1)。与此同时,在国内法方面,各国环境立法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在立法保护上也趋向于更加的严格,甚至出现了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利益而暂时背离国民待遇原则、征收条款等的现实案例,这就使东道国为保护国内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与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义务相冲突,从而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如何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投资协定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从以下及部分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说明了写作目的,简要阐述了对国际投资协定纳入环境条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理论进行简要的概述。主要是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环保意识全球化的背景下,分析了国际投资中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从而得出国际投资规则纳入环境问题的必要性和法律意义。本文的第二章主要是从内容形态上对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进行详尽的剖析。以一些具有代表性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专章中的环境条款具体内容规定为例,首先归纳总结出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主要内容,然后指出现阶段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在内容规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序言性环境条款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力;环境例外条款以及专门环境条款内容表述略显宽泛,用语模糊、富有弹性,对关键措辞的界定不清晰,导致难以发挥环境条款的豁免效力。第三部分基于一带一路发展的大背景,主要分析目前我国国际投资法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现状和我国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便我国在利用国际投资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结语部分旨在对文章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强调中国目前所具有的引资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应及时调整好自身在国际投资中的角色的转换,尽早做打算,加强对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学习,保护好本国环境利益的同时,加强对我国对外投资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