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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支持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信用授受的法律体现。因此,只有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圆满的实现,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正常发展。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现代民法上有诸多制度,如违约责任、债的保全、债权担保、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等,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都为债权的圆满实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目前我国正致力于《物权法》的制定,考虑到担保物权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交易与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担保物权制度这一重要而有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希望找出一种简便快节的确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确定效力顺序的原则,以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以担保物权并存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三种典型担保物权的并存进行全面、详尽的研究。在研究中首先确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以此作为确定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基础,进而通过对担保物权成立条件、种类,以及同种担保物权与不同种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顺位、转抵押、动产质权的并存、转质、权利质权的并存、留置权的并存、抵押物被质押、质物被抵押、抵押物被留置、留置物被抵押、质物被留置、留置物被质押等担保物权并存形式进行逐一分析研究,分别确定各自的顺序确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各种确定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原则进行研究分析,引入担保物权设定的基础权利这一概念,以此作为基础将担保物权分为:一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二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与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并对上述两种分类中的担保物权并存类型各自确立相应的效力确定原则,即当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时,以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为原则;当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与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时,以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优先为原则。在分析三种典型担保物权并存的基础之上,本文对与担保物权有相同优先受偿性质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民事强制措施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确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