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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间的信赖是交易开始和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保护信赖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信赖保护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信赖保护制度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体现了现代民法的要求。具体到我国来说,一方面严重的“信任危机”已经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信赖保护的理论研究尚有欠缺,制度建设就更加薄弱。基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图以交易活动为中心对民法之信赖保护的理论和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并在学者们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典中有关信赖保护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包括:研究信赖保护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
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说明了信赖保护的意义:首先通过文意解释、与相关概念比较等得出民法上的“信赖”是指当事人主观上产生信任,客观上采取了行动;且信赖对于社会,特别是对于以交易为中心的市场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道德和法律对信赖关系的保护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力度大为不同。在市场经济和生人社会里,法律尤其是民法是保护信赖的强有力的工具。而经济规律对信赖的生成也具有一定的自发调节作用。现代民法信赖保护的实质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二是利益的权利化。信赖保护的法律关系按照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涉双方的信赖保护和涉三方的信赖保护。其次,本文通过对信赖保护历史沿革的研究,说明信赖保护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经济与社会背景,为下面的立论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信赖保护的理论基础的研究。首先,本文从两个角度分析信赖保护的法哲学基础。辨正唯物主义认识论为信赖保护的可能性提供了认识论基础;而通过价值论分析证实了信赖保护的正当性。信赖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信赖保护的制度安排符合“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精神。其次,本文对信赖保护的法社会学基础进行研究。“社会工程法学”与“利益法学”的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主张为信赖保护的合理性提供了社会法学的依据。再次,本文利用了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信赖保护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说明了信赖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性。最后,本文从民法学本身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位提供基础。信赖保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虽对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有所限制,但实质上赋予私法自治以新的内涵,与现代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并行不悖。
第三部分是对信赖保护制度的具体研究。包括信赖保护制度的理论渊源、制度设计和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制度的理论渊源根据其规范机制的不同可分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理论和外观理论,因此演绎出民法信赖保护制度的两种类型,即义务履行型和责任承担型。信赖保护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事实的存在,本人对造成外观事实的归责性,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本文对如何认定外观事实及其范围,采何种归责理论对本人归责以及如何判断信赖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信赖保护制度广泛适用于民事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制度中。
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我国民法之信赖保护制度的设想。文中首先分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信赖保护的状况以及转轨后出现“信任危机”的原因,说明了建立完善的信赖保护制度的紧迫性。接着,对现行法中的信赖保护制度以及现有的四个民法典草案对现行法的完善粗略地进行了归纳。最后,提出了对我国民法典信赖保护制度设计的一些建议,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应成为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