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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都对缺席审判制度做出了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审判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立法技术相对落后,且存在法律盲区,实践中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运作也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因此,改革我国的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缺席审判制度,分析这一制度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立法模式,即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然后分析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想。重构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首先要确定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主义;其次,应当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即兼采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和缺席判决主义,以前者为基础,在特殊情形下采用缺席判决主义和限制异议制度;最后,笔者提出了缺席审判制度重构的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