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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通过网络或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的同时故意实施或过失实施网络侵权,进而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风险;其他主体虽然不直接接触网络,但其实施侵权仍有可能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上实施的行为何为合法何为侵权、谁是侵权人、为何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是人们迫切需要了解和认识的,进而预防侵权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并不系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尤其是在主体的界定问题和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上。传统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已日趋完备,而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属于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有其值得研究的空间。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结合分析域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运用分析法和比较法,主要在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和承担责任的认定这两方面对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的正文从四个部分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论述,主要研究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网络侵权责任概述,分为四点。第一点详细阐述死亡博客人肉搜索案、百度网络侵权案、美国的Grokster案三个案件,从而引出一些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思考问题,进而对网络侵权责任有个大概的了解。第二点从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进行论述什么是网络侵权。第三点论述了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四点论述了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还简要评述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第二部分为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三点。第一点从界定和其侵权行为两方面论述了主体之一的网络用户。第二点论述了主体之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界定了八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点论述了主体之三的其他主体,明确了其行为只能构成共同网络侵权行为。第三部分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分为三点。第一点论述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责任,明确了单独实施网络侵权是要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第二点论述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明确了在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下实施的共同网络侵权行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第三点论述了其他主体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明确了其他主体实施共同网络侵权行为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第四部分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为两点。第一点从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不足、域外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对域外立法的借鉴四个方面论述了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我国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法尤为迫切,并出台一系列的实施条例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其配套施行。第二点从经典案例的启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些建议两个方面论述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得出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一个承担责任的标准即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这一启示,因此笔者从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承担责任的认定、过错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认定五个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