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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错误执行赔偿纠纷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纠纷中约占了一半,这些案件中的部分案件既执行不了,又因为执行程序未终结迟迟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导致此类案件出现了“执行难”的困境。当事人因法院的错误执行而利益受损,却又申请不了国家赔偿,这无疑会激化人民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矛盾,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等负面形象。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中就涉及了这一难点问题。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现行法律有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或案情多变的要求。比如,针对民事错误执行赔偿案,我国现行法律对因错误执行而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有着相关规定,但也正由于这些规定,有些情形国家并未给出细化的解释,而导致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容易片面地理解法条中某一概念,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处在进退两难的位置,案件既不能执行,又不能如当事人所愿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里提到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执行程序是否终结这一情形应如何界定呢?“执行程序终结”是不是必须需要人民法院下达终结裁定书?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能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呢?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难度,也加大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难度。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法院在执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实际操作问题,例如分配方案的制定问题。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解决此类问题迫在眉睫。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旨在以益阳公司申请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作为切入点,分别对各级法院的不同判决结果进行评价,从法理的角度对本案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评析,希望通过对该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推动错误执行赔偿案相关内容的研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错误执行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