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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作为税收之债保全制度之一的税收撤销权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保障国家税款得以顺利征收和维护纳税人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税收撤销权的产生源自民法债法上的撤销权。2001年我国在修订通过的《税收征管法》中首次引入了税收撤销权的概念,确立了税收撤销权制度。设立税收撤销权制度不仅能够有效防止纳税人随意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故意逃避税收债务;而且能够将税收之债的效力延伸至第三人,溯及既往地导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与第三人双方从事的违法财产处分行为无效,最终确保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税收撤销权是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是税法理论和债法理论结合的产物,主要具有法定性、附属性、单方性三项特征。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各国学者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应当采用税收债务说,即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税收撤销权既具备债法上形成权的本质,又拥有诉讼法上诉权的特征,因而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我国现行税法对税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条件、行使范围和效力的规定比较简单,造成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撤销权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解释。税收撤销权的行使不仅要满足税收债权发生并且已经确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减少财产的行为,纳税人的行为有害于国家税收债权,第三人在受益时具备恶意四个成立要件;而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对象,并受到时间和前置程序的限制。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国家的税收债权为限。行使效力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第三人产生影响。尽管我国建立了税收撤销权制度,但税收立法的不成熟与实践操作的不足造成了税收撤销权制度未能尽其用。税收撤销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构成要件界定不明确,适用的客体范围狭窄,行使期限不明等问题;在实务操作上存在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缺失,税收撤销权诉讼机制不健全,税收撤销权制度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税收撤销权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撤销权及相关制度的价值和效用,本文在立法方面,完善了税收撤销权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将其客体范围扩大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减少责任财产和增加负担的行为,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立了税收撤销权一年的一般除斥期间和三年、五年的特殊除斥期间。在实践操作方面,本文探讨了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的构建设想和具体操作方案,从诉讼方式的选择、诉讼管辖的适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其举证责任分配和抗辩事由、诉讼费用的分担等方面提出了健全税收撤销权诉讼制度的建议。在社会环境方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必须树立法律至上和有法必依的理念;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税务人员运用税收撤销权的意识,税务人员应当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改进工作方法来提高自身的行权素质;我国应当建立以司法独立为首要前提,以正义公平为核心,有利于税收撤销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