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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事实上的支配关系被法律抽象成为观念上的占有,占有被“法律化”和“观念化”,间接占有制度随之有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最终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立,并成为建构占有制度的方式之一种。间接占有制度在我国民法中是否有生存的空间,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对于间接占有制度的深入研究必不可少。鉴于此,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比较法研究等方法,试图证明间接占有制度确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本文第一章首先阐述了间接占有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以及学术研究的概况,并运用历史分析法对间接占有制度作了历史上的探究,说明罗马法上不存在间接占有,它来源于日耳曼法上的Gewere。第二章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实证研究了间接占有制度在各国(地区)的学说及立法例,揭示了不同国家(地区)对于间接古有的不同立法态度。在此基础上,第三章探讨间接占有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这种特殊的被法律虚设的占有并非是孤立的,它与公示公信制度、诚信取得制度、时效取得制度以及与观念交付等都存在紧密的联系。第四章主要论述间接占有的保护机制,这一部分主要说明对于不同类型的间接占有人的保护与救济也属于间接占有制度的中重要内容。最后一部分,也就是第五章主要论述了间接占有的制度设计以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及反思。 本文的研究表明,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是切实存在的。虽然间接占有由于其结构上的原因而无法显示出公示公信的特质,但是直接占有概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公示制度的构建,并且间接占有在观念交付,时效取得等制度方面的功能不可忽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间接占有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必要的,所以间接占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应该有其生存发展的空间。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间接占有制度本身也存在理论上须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立法上应该采取积极的理性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