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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过程中严重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员陪审专业知识不足导致陪审形式主义。如果以区分案件类型,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可以真正发挥人民群众自身优势,既可以帮助法官解决实体专业知识上的缺陷,也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可以形成良性互动。本文我将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围绕陪审员制度的概念、价值和现行的陪审制度模式展开论述。通过概念界定事物的外延和内涵,明晰对陪审制度有整体性认识。陪审制度的价值指的是该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之中具有何种效用和能够实现哪些目标,共有六大价值,分别是权力保障价值、自由的价值、提升司法公信力价值、权力制衡价值、普法的价值、正义的价值。凸显陪审员制度至今是我国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是根据本国的法制传统和司法实践对其进行改良而形成适合本国的陪审制度模式。文章第二部分围绕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展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辛亥革命之前时期、民国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时期。结合当下司法实践,该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七个方面指出了不足之处,提出以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研究。文章第三部分围绕域外国家陪审制度考察与评析。陪审制度是我国对域外国家法律制度的移植,在力图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之时,先对域外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境况和变革情况进行考察、评析,结合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域外国家代表性包括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法德的参审制制度和日本裁判员制度。文章第四部分围绕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中都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当下,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员额制法官改革已经到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的要求正在逐步的落实,把握时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行相应的完善,保证其能够发挥应有效用。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认为采取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帮助法官解决实体专业知识上缺陷,也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有效地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形成良性互动,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之中采取区分案件类型的方式也是迫切的。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区分案例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分别是:1、建立系统的法制体系,完善宪法保障机制;2、营造陪审氛围,养成陪审意识;3、明确案件适用范围;4、确立不同的选拔标准构建信息库;5、决定陪审员人数、审理内容和权限;6、构建陪审员适用程序性制度;7、完善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