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犯罪”界定的研究——以煽动和诽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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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保障之一,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但言论自由亦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一些言论带有行为属性,可以造成社会影响,其中严重损害他人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也可能触犯《刑法》,需要用刑律进行处罚。言论可能触发犯罪,被称为言论犯罪。针对私权和公权又分为两个领域。  与公共生活及公权力行使界限关系最大的两种言论犯罪是诽谤和煽动颠覆罪。在西方,这两个罪名经过漫长发展已经走向除罪化并践行严格的标准。但在中国,诽谤罪有公诉条款,开了口子,出现一批官员滥用权力打击权利的案例,特别是互联网普及之后,案例更多。在煽动颠覆罪上,中国没有严格的司法解释,不适用“紧急而明显的危险“原则,公权力将经由政治言论形成有组织的行为视为红线,代表案例是刘晓波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发现中国在言论犯罪的界定反面依然存在的法治观念淡薄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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