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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极大程度地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境遇,也承担了分散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功能。“华鼎担保”案的出现直接暴露了我国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规制方面的许多不足与空缺。而法律规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也进一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发展环境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本文将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的违规表现出发,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问题与原因,着力探讨如何完善法律规制措施。本文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背景、原因以及危机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但是许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且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归属于27类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的公司,但是注册资本抽逃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虚假出资;另外,公司高管利用职权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违规将公司资本对外投资,违规经营,致使公司在代偿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第二部分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规制的理由。首先,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制能维护融资担保公司、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安全稳定。其次,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制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后,融资担保市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愈发增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市场效率更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制将推动市场体系的完善,帮助市场规制制度的健全。第三部分针对第一部分中谈论的违规表现,深入剖析存在的原因。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债务超过担保能力以及注册资本和净资本差距较大,导致担保能力与担保债务的不匹配。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与担保过程中,都缺少对担保数额的登记以及对剩余担保额度的信息披露。最后,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无序,董监高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效力无法发挥。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原因,提出完善措施。为解决担保能力的问题,本文提出在对每笔担保数额进行登记和查询,让投资人根据公司的剩余担保额度决定是否对其投资,避免公司的担保流程、担保数额的不透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外还需要通过建立资本维持的抽查制度,避免同时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和公司丧失代偿能力,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接下来,还需要扩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内容范围,规范形式与途径,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强银担合作,建立债权人保护风险预防机制。为解决担保能力与担保债务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完善公司内部规制,对董监高结构进行完善,起到相互制约的效果;明知公司超出担保能力仍然进行担保或发生利用职权抽逃出资违规投资的情况,需要加重对公司高管的责任,和公司一起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政府规制有时候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在规制体系中还应该加入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