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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我国正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的严峻形势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巨大的挑战。由于社会保障待遇具有刚性,所以国际上的部分发达国家往往以调整退休年龄作为养老保险增收节支的主要的手段。同样,退休年龄的调整在我国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大部分的学者从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的角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以及维护性别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的趋势。然而,少数的学者也给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通过考察我国的就业形势、劳动力资源利用情况,认为延迟退休年龄会对原本不景气的就业形势产生较大的冲击。并且通过对我国的实际的抚养比进行了测算,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指出至少在当前延长退休年龄是不适当的。笔者认为不论是赞同延迟退休年龄的观点还是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两种观点都走入了同样的误区——只是以调整退休年龄所涉及的某一因素片面的、分割地来看待问题,并没有找出调整退休年龄的最根本的依据。本文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切入点,认为延迟退休年龄的本质应该是个人养老的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划分。所以,是否调整退休年龄也应该以个人所承担的缴费义务与享受的养老权利是否对等为主要依据。如果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普遍存在着缴费的义务大于享受养老待遇的权利的现象,那么就应缩短退休年龄;如果存在普遍性的缴费义务小于享受养老待遇的权利,那么就应延迟退休年龄;如果个人所承担的缴费义务与享受的养老权利对等的情况下,退休年龄就不应有任何调整。通过计算职工一生为个人账户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来量化其养老义务,计算职工退休后从个人账户领取的退休金总额来量化其养老权利。将缴费义务与获得的养老金的权利进行对比,笔者发现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以及初始劳动年龄提高的背景下,职工的缴费现值低于养老金现值,并且女职工养老金现值与缴纳保险费的现值的差额大于男职工。这就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下,职工的缴费义务小于获得的养老金的权利。并且,女职工的享受权利大于承担义务的不对等程度比男职工更为明显。所以笔者认为,延迟退休年龄是合理的,并且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延长幅度要大于男职工退休年龄的延长幅度。延迟退休年龄作为一个复杂的政策建议,涉及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政策障碍,在退休年龄政策的实施时必须要兼顾差异化原则以及循序渐进原则,弹性的退休制度是较好的选择。在时间的安排上,政策的制定者要把握好“人口红利”期这一千载难逢的时机,最好在2015年前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考虑到经济、社会、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延迟退休年龄相关规定最晚要在2030年前开始执行。在严格限制了不规范的提前退休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延迟退休年龄要先快后慢,以较小的幅度缓慢提高退休年龄。并且笔者认为,由于女性与男性存在着生理的差异、受教育水平的差异以及在家中担任角色的差异,男女不应同龄退休。在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程度延迟的基础上,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几年更为合理。考虑到下岗工人、长期失业工人以及所在企业效益不好的工人对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消极态度,国家应该建立专项基金来扶持,使得他们的利益不会因退休年龄的延迟而受到太大的损害。此外,除了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本身之外,国家也要在未来人口平均劳动年龄提高之前,进一步完善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以加强在就业领域对中老年的权利保护。同时,政府还要继续加强对于医疗保障的投入,为老年人继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退休年龄的延迟将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所以,政府在实施之前必须要有充分合理的理论依据,并对各种参数进行精密的预测与计算,科学地制定出相应的退休年龄的延长进度,本着谨慎的原则,最终达到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权利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