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因涉嫌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针对其欺诈行为,深交所也已经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我国证券市场频繁出现如“绿大地欺诈上市案”和“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等重大欺诈上市案件,但是由于退市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该类重大违法公司却依然存在于证券市场中。欣泰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首家因为欺诈上市而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欺诈上市退市第一案”,彰显了监管层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从严监管的决心。本文主要是以法学的视角分析此案引出的几个争议焦点,并阐述本文对这几个争议的观点,再深入探究引发本案争议焦点的根本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的相应对策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欣泰退市案”综述。该部分概述欣泰因欺诈上市事实被证监会查处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经过,并指出了该案所引发的三个争议焦点,即欣泰是否应当被强制退市,证监会对欣泰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否全面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方案是否合理。第二部分:“欣泰退市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针对欣泰强制退市引发的争议焦点,笔者从法律的视角予以探析。首先指出欣泰欺诈上市,严重违反诚信,触碰了退市制度,强制退市是贯彻执行退市制度应有之义;其次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对相关主体追责不全面,发行人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与违法收益失衡且对投资者的民事责任缺位,此外,对其他中介机构的追责也不够全面,没有全面落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责任;最后,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标准也有失偏颇,表现在赔付范围过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及赔付方案的制定应由独立第三方制定。第三部分:引发“欣泰退市案”争议的根本原因。本部分针对上部分的争议焦点,深入分析造成本案争议的根本原因。首先,欺诈发行退市制度缺乏执行力,一方面是因为欺诈发行退市制度一直规定不明,更主要则是因为监管定位的错误;其次,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责任主体是多方面的,但是实践中我国对被退市上市公司的责任主体追究机制不完善,特别是遗漏追责相关中介机构,使得中介机构无法尽审慎义务,不能充当证券市场守门人的角色;最后,由于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先行赔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先行赔付标准无法统一。第四部分:“欣泰退市案”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并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来进一步严格对欺诈上市公司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其二,秉承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责任追究力度,让每一个违法主体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其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首先明确其法律地位,其次明确其具体实施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赔付标准,才能付诸执行,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保证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