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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是在农村地区由劳动群众组织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载体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保险合作社等。本文主要是以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规制为视角,探讨整个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制的完善。通过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及其合作原则的“异化”,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正在背离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农村信用社自身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是困境重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社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自身定位、产权制度、运营模式、内部治理等方面都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农村合作金融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除了农村合作金融自身的完善,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立法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阐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以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规制为视角,对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及法律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照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制度的设想。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合作金融的基本理论,为更好的阐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状况的历史演进,对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困境进行了梳理,对进一步需要改革的若干环节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状况,并对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指出了不同国家合作金融的发展特点及法律规制的状况,发现其中的共同之处及特色所在。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重构提出了一系列的设想,包括专项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立法的基本思路及立法原则、立法过程中需要注重及解决的问题。经过细致的论述,文章的基本结论是:应该尽快制定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辅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体系化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只有做到因地制宜,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发挥合作制金融的优势,顺应当今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局面,扫清制度改革的法律障碍。本文始终坚持的核心观点是在法律框架下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建设,完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稳步、有效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进一步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为解决“三农”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