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每个人都有走进医院,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可能,从应然角度来说,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目标一致,利益共同,两者应该互助互信。可是随着中国的一系列以使医疗机构作为自由经济体自负盈亏为指导理念的医改措施的实施,医疗机构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经营理念与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背道而驰,导致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缺乏互信,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并由此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权利,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从设立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了,纵观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尽理想,与医疗事故罪设置的理想目的有一定的差距。结合相关的刑法理论和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状况,笔者对医疗事故罪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总结概括,对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比较、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概况。通过对医疗事故犯罪中外立法的纵向和横向比较,总结医疗事故犯罪的立法特点,将医疗事故犯罪立法的特点与我国将业务过失犯罪单独立法的立法模式相结合,得出总领笔者分析、架构医疗事故犯罪制度的总体理念和思路。第二章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在客体方面,主张医疗事故罪是复杂客体,其中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主要客体,医疗秩序是次要客体;在客观方面,笔者建议去掉“严重不负责任”的相关表述,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落脚点不外乎主观和客观,纯粹的主观标准难以判断,而客观标准就体现为对相关医疗规程的违反,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程”的表述更符合法律条文的严谨性要求;在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方面,主张“医务人员”只能是卫生技术人员,对于党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享受医疗事故罪的轻缓的刑罚的性质而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基于我国以个人刑事责任为基础的刑罚体系以及刑罚效果考虑,医疗单位也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由于过失的本质在于有注意义务、注意能力的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本文着重对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加以探讨。第三章为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在组织医疗成为当今医疗活动的主流形态的前提下,医疗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对组织医疗中的监督者的监督过失以及危险分配理论在医疗活动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第四章为医疗事故罪在认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该部分,首先对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和程序进行了概括总结,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医疗事故的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就实践中医疗事故罪适用率低的问题,探究了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案。第五章为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缺陷以及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刑罚幅度小、刑种单一的问题,这种不尽科学的刑罚配置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罪的判罚要么因过低的刑罚幅度不能罚当其罪,要么因过少的刑罚种类选择造成刑罚执行的经济和社会都成本过高,建议在提高法定刑幅度的同时增加管制刑和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