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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的一种独特形式,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是选举人团这一间接选举的方式,《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各州应依照各州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数应与各该州有权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与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政府受俸、任职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即总统是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人团投票决定的。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制宪者们妥协选择的方案,在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期间其整体运作良好,各项制度衔接恰当,并在漫长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体系成熟的选举机制。但是2000年的总统选举拥有多数普选票的戈尔败给布什,这一“少数人总统”现象,使得人们对这一制度再次进行深刻的思考。 选举人团制度在维护联邦的稳定性,实现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平等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美国的两党政治的基石,对于巩固两党制,保证美国政局平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选举人团制度也存在一些违背民主理念的缺陷和弊端,如它自身存在的“胜者全得”制度使得一定比例无效票的存在,忽视了少数选民的声音,也是美国总统选举选民投票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选举人团制度也使得一些小党在国会和总统选举中根本无法拥有自己的代表。 因此,对于选举人团制度一直是争议不断,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声音一直不断。主张改革选举人团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几种方案:一废除选举人团制,实行总统直选;二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三按照国会选区分配选举人票。笔者建议按国会选区进行选举,如果某一候选人在全州得到多数普选票但是最终选举人票却少于对手的时候,应当启动选区是否滥划的调查程序,选举结果可以不计,重新进行投票选举。同时选举并不是人们参与政治的唯一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利益集团等多种方式使自身诉求得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