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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继承习惯是民众进行财产继承时长期形成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起着继承法所替代不了的作用,是非常典型的社会自生性秩序。民间继承习惯不仅反映着当地的经济、社会状态,而且映射出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本文运用深入访谈和参与观察相结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继续深化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J村继承习惯进行个案研究,力图在个案中进行深描,丰富我国民间继承习惯调查与研究,为解决民间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在乡土社会中,继承主要是以分家析产的方式进行的,J村的继承也不例外。只不过在演绎的过程中有自己的特色而已。从对山东J村的调查研究来看,J村的继承习惯和中国大多数农村一样,一个大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产生分家。继承主要包括继承的时间、继承发生的缘由、继承的顺序、继承的对象、财产的分配和老人的赡养等。继承习惯就像一条无形的制度链条作用于J村及其附近村庄。然而,继承习惯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火热进行,J村的继承习惯也正悄然经历着一场场变迁。经济生产方式日益多元化,村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不再单单依附于土地,收入渠道日益多样化,使得父辈不再是家庭财富的主力军,子辈的家庭地位提高,家长权威开始弱化。这种角色的转换使得家庭结构的简单化,加强了家庭的离心力,促使J村继承习惯中的分家仪式不断简化,分家时间点提前,婚后分家成为村民的必然选择。生产力的大发展,收入的增加,丰富了J村继承习惯的内容,改变了继承的观念,出现了女儿媳妇参与分家等。但由于新时期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年轻村民外出打工,使得小家庭无法内外兼顾,又出现了独子家庭的分分合合。此外,新时代背景下,妇女的能力逐渐被释放出来,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也能撑起一片天。随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有了话语权和决策权。在这种变迁中,J村继承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既冲突又有融合的状态。J村继承习惯根源于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具有传统性,在继承主体、继承时间、债务偿还和对待未婚残疾人态度上依然保持与文化习俗相同的做法。而国家制定法尤其是继承法,借鉴了西方法律文化,具有开放性,当传统与开放相互撞击时,冲突自然显现。但我们不可否认的一点,不管是村民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地接受法律,在撞击的过程中,由于妇女地位的提高和村民财产意识的强化,J村继承习惯与国家法律出现了融合。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了融合,就认定J村继承习惯已经向国家法转化和靠拢,但我们可以确定,这是新时期人们在利益驱动下借助国家法律来完成继承习惯自身的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