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雨果·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开创者,是一位在自然法、正义等重要问题上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不再将神作为人类社会正义与权威的唯一源泉,而是转而从自然法出发,为其设想中的超越国家、种族与宗教信仰的,作用于人类生活的全部区域与全部人类个体的统一法律寻找基础。格老秀斯利用其对自然法以及与自然法相关的神权法的分析,构建出一套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正义标准,并结合自然法的演绎方法阐述了一系列细致的国际法准则,其中相当一部分准则至今仍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本文的逻辑基础在于格老秀斯所认为的:国际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人的集合,其主权不过是人的自然权利的集合,因此基于人的本性并由人的理性所确定的自然法同样适用于处理作为人的权利集合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自然启示人的两条基本的权利,一是,自保;二是,社会性。人类为了自保的需要,就必须为自身获得、维持对于生命有用的东西,因此所有有利于人的生存的资源必须划分清楚,这就产生了权利的正义性基础,从而对于侵犯权利的行为,必须要予以惩罚,对于格老秀斯而言,从国与国的角度看,这种惩罚意味着发动战争,对权利侵犯者进行惩罚的原则为诉诸武力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同时,人与动物的区别就是人具有社会性,人类本能地需要生活在一起,互相协助、互相交换生活所需,这种合作与共处的生活方式要求人与人之间应当尽可能保持和平,这是和平的第一原因。其次,战争的残酷性必然会摧毁人类生存条件,并对人的个体造成残酷的伤害和死亡,当战争真正开始时,人的自保性为和平提供了第二个理由。格老秀斯指出决定是否惩罚以及惩罚的程度是需要从可能导致的人道主义结果考虑的。这种对于惩罚权利的构思坚持惩罚的尺度和范围应当从有益于社会的角度来检验,相较于其后的一些理论,避免了仅从侵犯的后果角度赋予惩罚行为正义性。从这个角度理解格老秀斯关于惩罚权利的理解,便于为国际法所赋予国家进行战争行为的权利规则提供一个充足的理由。格老秀斯并没有将其与特定的宗教(例如基督教)观点联系起来,而是寻求体现更广阔的人类社会之间的联系。并指出在国际冲突领域,人道主义的主张将最终决定战争的手段以及战争最终所达到的结局。正义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最终在解决国际冲突的目标上达到一致。一个要求优先考虑和平,而另一个要求不断进化的开放,即将来的和平。格老秀斯提出了正义战争的观念,他认为自然法启示自然权利,定义正义。对于违反自然法,侵犯自然权利,从而也是非正义的行为,应该予以惩罚。但是,虽然国家具有惩罚的权利,但是基于道德爱,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应该尽量减少战争的伤害。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又强调指出,进行正义战争的权利并不应必然引起战争的发生,他主张基于“爱”的原因,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是正义的、亦即获得了国际法授权的战争仍然应当为所有人所竭力避免。这种思想构成了格老秀斯正义战争理论的复杂性,也留给后来的格老秀斯研究者很多的困惑。本文认为,上述道德—“爱”的观点在最本质的意义上与格老秀斯关于正义的观点系出同源,并且与格老秀斯的其他理论见解一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格老秀斯的正义观念与道德—“爱”的人道主义理想联合,最终形塑了一套处理国际冲突的伦理准则。同时,上述观点也在应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