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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电子支付工具,虚拟货币。广义上讲,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币的电子信息形式,另一种是企业通过网络发行的,通过网络来实现其支付功能的网络货币,比如百度币,Q币,魔兽币等等。而本文主要讨论的虚拟货币主要是指后者
网络虚拟货币从出现到现在,其功能经历了从单一到复合的过程。
从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状况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日益加深,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货币能够给他们带来效用价值,因此是一种真实收入。那么这些虚拟物品是否一种财产?如果它们是财产,那么是否应该对它们的存在征收财产税,这些财产是否应该为玩家所拥有?如果这些财产为玩家所拥有,那么玩家之间交易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征税。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外争论的热点问题。除此之外,外挂、私服、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被盗、运营商删除玩家账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问题也带来很多监管和法律问题。由于虚拟货币只是虚拟财产的一个子集,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讨论也适合于虚拟货币,因此我们在本文主要以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作为讨论对象。
而法律问题目前国内外至少面临这么几个:
1.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权利所有权归属。目前,运营商在没有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用户账号里面的虚拟财产删除、清空,甚至直接封杀账号的情况非常普遍,其依据是用户在注册时与运营商签订的最终用户协议。那么,当用户的虚拟财产由于运营商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时,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运营商赔偿。
(1)运营商通常会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签订一个最终用户协议(EULA),用户协议通常会规定用户账号、账号所对应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那么,运营商要求用户注册时签订的用户协议是否合法?
(2)有些运营商的最终用户协议会规定禁止用户之间在线下使用法币交易虚拟物品。通常情况下,即使运营商禁止线下交易,玩家之间仍然会不顾运营商的禁令而进行线下交易。而禁止线下交易的运营商发现线下交易之后,往往会采取清空虚拟财产甚至封号的方式对参与线下交易的账号进行惩罚,暴雪公司因为玩家的线下交易而查封了几万个魔兽账号。那么用户之间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线下交易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呢?如果法律不对此种交易进行保护,那么对此种交易进行征税就不能体现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始对虚拟货币的线下交易进行征税,但是在虚拟货币法律地位不明的情况下对虚拟货币线下交易进行征税是有悖于法制的平衡精神的。而且北京市税务局同时宣称,对虚拟货币线下交易征税并非认可其合法性,这显然违反了法制的平衡精神。
2.合法的虚拟社区账号本身被他人盗取,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运营商协助调查甚至恢复。运营商是否有义务保全用户的账号中的虚拟货币。如果运营商没有义务保全用户的账号安全,那么运营商就没有权利禁止线下交易,否则就违反了法制的平衡精神。
3.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到底是否是财产。如果说用户对虚拟财产拥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物权、知识产权还是债权,还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各类别的新权利--虚拟产权。
4.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相对应,盗窃虚拟财产适用什么罪名,或者说适用于什么法律来对侵害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情况进行法律救济。是妨害通信自由罪,还是盗窃虚拟财产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这些提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论。
5.虚拟社区账号或化身的使用者是否能够根据账号或化身而拥有虚拟社区的人格权或名誉权。当一个用户的账号或化身(avatar)在虚拟社区受到他人或运营商侮辱时,账号所有者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在文章的研究方法上,本文遵循最原始的思路: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虚拟财产权的立法保护和虚拟货币的税收理论上,都用了分类讨论的方法。
本文首先从外挂和私服带来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切入,然后介绍了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的国内外的文献综述,进而讨论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在这个基础上讨论了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问题。
通过讨论,我们知道,在虚拟财产的保护上:对于虚拟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低是行政管理模式,其次是司法解释模式,最高是单独立法模式。我们认为,在目前缺乏虚拟财产立法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采取司法解释模式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行政管理模式是通过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虚拟财产的法规对虚拟财产做出保护,虽然其立法成本小,但是法律效力低,不可能长期使用。因此,在现阶段,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模式为未来的立法保护积累经验,通过司法解释模式逐步过渡到未来的立法保护模式。下面主要讨论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模式。
大多数虚拟财产不是纯粹的物权,也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既具有物权特征也具有债权特征,是处于物权与债权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型权利。还有少数虚拟物品属于用户的智力创作,因而用户还对其拥有知识产权。既然虚拟财产的权利分类并非典物权或债权,因此在立法上宜单独设立条款对虚拟财产权进行保护。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设立虚拟财产权一项,也可以设立网络经济法,其中包括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条款。
保护用户的虚拟财产权不受侵害对于网络经济包括游戏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如果长期以来,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就会使得消费者对于网络经济和网络游戏失去信心,从而减少参与网络经济的热情,减少网络厂商的市场,从而不利于网络厂商增加利润进而维持生存。
但是如果我们过分强调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当每个用户的虚拟物品受到侵害时,都可能向运营商索赔,这样运营商就可能损失巨大,在技术水平还不太发达时,这可能由于增加了运营商的成本而降低运营商的经营积极性,同样不利于网络经济包括游戏产业的发展。
就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收问题而言,我们认为应该按照科斯与张五常的观点,综合考虑运营商税收和对虚拟社区内部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要使这两者总和最大化。如果对虚拟社区内部虚拟物品交易征税额小于由此导致的虚拟物品交易减少从而减少的运营商税收,政府不应该对虚拟物品交易征税;反之,如果对虚拟社区内部虚拟物品交易征税额大于由此导致的虚拟物品交易减少从而减少的运营商税收,政府就可以对虚拟物品交易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