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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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是一种如何选用以及选用何种量刑情节的艺术,是用各种情节决定一个裁判结果的工作。规范、合理的量刑才能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体现司法的公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从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开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以来,此罪的案发率居高不下,每年都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进行研究,对于规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来说具有推动与完善的意义。刑法第133条之一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方式没有做出详细、量化的分解。仅仅规定了适用“拘役并处罚金”,而何种程度的犯罪情节处何种程度的拘役刑、无限制金额的罚金刑该如何把握罚金数额、量刑过程中该如何在拘役刑与罚金刑中平衡,才能使得刑罚的预防与惩戒作用可以发挥到最大、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五年内,以上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公平公正地适用刑法的障碍。在经过学界与实务界五年讨论之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量刑仍然未予提及。因此,全国各级法院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量刑情节的适用过程中,量刑不规范仍然频频出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裁判过程中,仍然把握不准。对此,本文以随机抽样取得的吉林省111例刑事判决书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影响因素,以推动吉林省内此罪的量刑规范化,最终推动全国范围内此罪的量刑规范化。本文结构如下:首先,是提出问题,即通过研究现阶段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适用现状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法律的规定,提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量刑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是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本文将针对拘役刑、罚金刑、缓刑分别建立三个分析模型,将所抽样的吉林省111个样本进行回归分析,用以研究吉林省内15个量刑情节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并且通过进一步分析,对于影响判决结果的所有变量的影响力大小进行排序;由此总结出,吉林省内法院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时,法官判决的一般标准。之后,笔者将根据所建立的回归模型、参考国内局部地区已经取得的地方性规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研究成果,来确定刑罚判决的基准刑。最终规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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