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哈特的法律理论是20世纪西方哲学“语言转向”的产物,是语言哲学在法学理论中的具体应用。哈特从事法学研究的时期,正是以后期维特根斯坦和牛津学派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分析在英国大行其道之时,这股日常语言分析的潮流也在哈特的法律哲学研究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作为牛津学派的成员之一,哈特受以J.L.奥斯汀为首的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自是显而易见,相比之下,维特根斯坦对于哈特的影响,至少从直接的文字表述来看,并不是那么明显。本文就试图运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来对哈特的法律理论作一解读,以揭示哈特法律理论中或显或隐地体现出来的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因子,从而使我们能够在语言哲学的背景上加深对哈特法律理论的理解。文章先从思想外史的角度考察了哈特与维特根斯坦之间的一些联系,然后着重从思想内史的角度,分别运用维特根斯坦关于“家族相似”、“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理论对哈特关于法律概念、法律陈述和法律制度的相关论述作了阐发。首先,关于法律概念,哈特反对通常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模式,认为很多法律概念具有这样的特点,即众多法律现象归于同一概念之下并非因为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而是因为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的精神所在。其次,关于法律陈述,哈特一是认为法律陈述是一种特殊的陈述,必须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制中才能正确理解其意义,这是和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是意义的基本单位这一思想相一致的;二是哈特认为关于法律的陈述有“内部陈述”与“外部陈述”之分,抹杀两者的区别甚至用“外部陈述”取代“内部陈述”,将使我们在理解法律现象方面产生混淆甚至无法理解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实践。这是和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游戏”的多样性的观点相契合的。再次,关于法律制度,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于承认规则效力的陈述不同于关于其他规则效力的陈述,后者是内部陈述,而前者则是外部陈述,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承认规则被人们至少是官方所接受的这样一个事实,而这也正与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理论相暗合。另外,通过对哈特法律理论之哲学意蕴的发掘,文章还分别揭示出哈特在上述三个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反本质主义、反科学主义和反基础主义的智性治疗之努力。文章结尾对学界关于哈特之受奥斯汀、维特根斯坦影响上的理论分歧作了简要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