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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包括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表现为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是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是产权资源优化配置的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是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提供产权界定、法律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搜集、决策论证、方案策划、交易代理等服务的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拥有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服务业非常发达,中介机构不但数量众多,而且类型齐全。我国中介机构建国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其发展状况虽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对比过去已有很大发展。
中介机构的基础理论包括政府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对于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概念,美国学者威廉姆森提出了中间性体制组织概念;丹尼尔.F.斯普尔伯教授提出了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中间层厂商的概念;我国学者也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主体、法律地位、功能作过界定;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性、市场非营利性、业务独立性等特点。而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功能则包括产权交易所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各专业机构的各项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信用风险问题、独立性问题和资格认证问题,因此建立一种针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该体系由法律监管、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媒体监管以及信息服务平台五部分组成,每个部分既在不同领域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监管,而且在整体上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以此保障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