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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已严重威胁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了妥善解决此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数个承包人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冲突,以及承包人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商品房购买者过户请求权、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出现冲突等情形都没有作出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有出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但其后《物权法》之规定又与《批复》规定存在诸多差异,滋生不少新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上述各权利冲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每一组权利冲突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有所助益。本文除引言外,正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范基础分析。从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来分析《合同法》第286条的结构。对行为主体进行分析,引出数个主体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如何平衡相互间利益之讨论;对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引出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之探讨,以及当承包人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之抵押权、商品房购买者过户请求权、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出现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些权利冲突的思考。第二部分:数个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冲突及解决。当数个承包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出现权利冲突,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之先后顺序受偿和平等受偿。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承包人地位之不同,实际施工人之优先受偿权应优于其他合法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合法分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应优于总承包人的之优先受偿权,施工承包人和装饰、装修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应优于勘察、设计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处于同一顺位之承包人,依各自债权比例受偿的原则解决。第三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对抵押权优先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成立顺位优先说、比例清偿说四种观点进行分析,从立法目的、权利性质、权利位阶及增值理论之角度论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对消费者权利优先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有无办理预告登记来区分,如果购房者办理了预告登记,购房者权利优先,反之,则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第五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冲突及解决。对职工债权优先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同等受偿说三种观点进行分析,从解释论和权益保护之角度,论证优先保护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