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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操纵盈余的方式主要包括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盈余管理的手段、动机、表现方式等方面已经积累大量的学术文献;然而很多学者发现,在会计准则与政策法规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来操纵盈余。但是,目前学术界关于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动机仍然知之甚少。尤其在我国转轨经济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一直备受瞩目,这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有效性,也反应了社会各界对财务公平分配的关注。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中持续增长的高管薪酬问题引发社会广泛的质疑,2009年以后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一直受到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管制。在一系列“限薪令”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中基于薪酬契约动机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存在程度如何以及高管结构性权力如何影响这种动机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和管理层权力假说的基础上,考虑到近10年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改革的背景下,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察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对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活动的影响以及高管权力对基于薪酬契约动机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了在中央政府控股企业和地方政府控股企业中上述关系的差异,旨在检验政府薪酬管制和不同类型企业的高管薪酬水平对企业会计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本文主要的实证研究结论如下:(1)从普遍意义上而言,高管薪酬能够诱发其实施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这一关系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在央企中并不显著,证实了在地方国有企业中,薪酬动机是诱发高管实施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2)“限薪令”的效果通过对薪酬过快增长的遏制逐渐释放,表现为“限薪令”实施以前,高管薪酬诱发了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但是随着“限薪令”的逐步实施,降低了高管基于薪酬动机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3)将高管的结构性权力纳入分析框架以后,高管结构性权力的提高将显著降低高管基于薪酬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同样这一结论在地方国有企业中尤其显著。从理论层面而言,本文仅选取高管的结构权力维度,研究其对基于薪酬契约动机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避免了其他类型高管权力的干扰,从而深化和拓展了对高管权力的理解和认识;从实践层面而言,提供了在中国特有制度背景下高管薪酬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关系的经验证据,从而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薪酬改革和规范会计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