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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国际社会及国内部分地区恐怖势力日益猖獗的背景下,以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的政府管理方式为研究对象,针对国内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作管理的现状开展研究。文章在民用爆炸物品通常定义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政府各相关部委管理分工的情况给出了其分类形式,将民用爆炸物品分成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其他火炸药制品。综述了自中国古代黑火药发明后,爆炸物品按黑火药—硝化甘油炸药—梯恩梯—苦味酸—单基及双基无烟药—现代爆炸物品工业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现状,即民用爆破器材由国防科工委承担生产、流通、质量和安全管理,公安部承担治安管理和使用管理;烟花爆竹及相关产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生产、安全管理,公安部承担治安和燃放管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担流通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质量管理。指出了国内尚存在部分火炸药制品游离于国家的管理之外的情况。论文分析了现行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体制的主要缺陷,指出目前行业管理部门多头分散,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生产、流通计划审批管理体制僵化,部门垄断经营和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政府化,现管理条例严重滞后行业发展。 论文调研分析了国内外主要工业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模式和经验。美国为烟酒火器局、美国运输部、炸药制造商协会分工管理。烟酒火器局为主要管理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外加部分治安管理职能;运输部主要是运输管理;炸药制造商协会为协助机构。美国通过生产经营执照、使用许可证制度、个人身份确认制度,保证24小时了解爆炸物品使用情况和失窃流失情况;重视发挥中介组织和商会的作用,而政府对制造商的生产数量、价格不予干涉。欧盟的管理特点是强制性认证制度,日本的管理特点为经济产业省、公安消防部门分工管理,新加坡的管理特点是专卖制度严格,统一仓储和全程配送。中国政府管理的方式和程序是生产管理上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需生产,保障安全,严禁非法生产和私造民用爆炸物品。建厂需经审批同意,设计上由有相应资质的科研院所承担,生产安全有强制性安全规程,品种、产量由政府掌控,新改扩项目完成后政府组织验收;购销管理规定由获许可证的专卖公司承担售卖职能,采购需由公安机关核定采购行为合法性,进出口行为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运输过程由公安机关实行证照管理;使用过程、废品销毁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管理手段上还有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控制制度。 论文对比了国内外爆炸品政府管理的特点。管理体制上国内外均采用行业管理和治安管理分工负责的方式;安全与经济责任承担主体上国外明确由投资者承担全责,国内不够明确;国外协会组织及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很大,国内相对薄弱;国外市场调节成分大,国内计划管理的成分大;国外在产品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及与人身健康相关的性能指标上政府严格掌控,使用性能及制造技术等由市场选择,而国内所有这些方面政府均细致过问. 论文给出了对中国政府爆炸品管理的建议。建议中国政府尽快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实施立法;建议梳理政府管理职能分工,由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按行业管理和治安管理明确分工,防止职能交叉和多头插手;建议按市场经济原则明确投资者是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安全主体,国家财政不要承担类似爆炸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支出;建议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使政府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建议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使用诸环节的适时动态管理;建议政府只对安全、环保和涉及人身健康的相关性能标准实施强制性管理,而将产品使用性能、制造技术等放到市场上选择;建议政府在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方面推动全程配送服务,而在烟花爆竹流通管理上抓大放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