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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罹患疾病后通常可能会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法参加工作,直接导致劳动收入的减少甚至丧失,这常常会给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极有可能出现因病致贫的现象。因此,各国都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医疗期的收入进行一定的保障,以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我国主要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建立来构建医疗期内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具体表现为病假工资、解雇保护和疾病救济费三个方面,实践中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发放义务,并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至员工复职。但同时应当认识到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劳动者病假工资无法及时获得甚至直接被克扣,医疗期内被违法解雇等,这都导致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收入无法真正得到保障。因此,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将我国的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吸收并借鉴域外立法例的优点,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期内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三则案例,引出我国现行的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医疗期病假工资、解雇保护和疾病救济费制度。并提出我国现有三项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仍有不足;第二部分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剖析了我国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的运作模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的分析,并以之与我国的保障制度比较,得出目前我国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存在的具体缺陷;第四部分通过提出对病假工资、解雇保护和疾病救济费制度的具体改进建议,期望完善我国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提出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的概念,并且立足于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的疾病工资制度、解雇保护制度及疾病救济费制度,进而完善我国医疗期劳动者收入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