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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适应我国的国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规范我国行政许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行政实践中被许可人获得许可之后,在从事被许可活动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因此,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成为行政主体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这一过程之中,行政主体监管不作为、监管的随意性、监管的运动式以及监管的形式化问题突出,对许可相对人和许可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害。实践中之所以出现上述权力滥用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许可后续监管规制体系处于规制不力的窘境。整合多元化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方式以及健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为主的实体规制效果不彰、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主的程序规制被忽视,是许可后续监管法律规制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以行政程序规制许可后续监管就成为我们的必要选择。程序之所以能够成为规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最佳选择,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意义、程序的价值以及程序在许可后续监管中的作用相关联。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在运行背景、启动模式、裁量空间上都与许可准入监管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决定了许可后续监管的必不可少,这也是许可后续监管规制的前提与基础。同时,行政程序具有规范和控制公权力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这恰恰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所缺少的。落实到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行政程序不仅仅能够规范行政主体进行许可后续监管的行为、更能够保障许可相对人在许可后续监管中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以程序规制许可后续监管,对于行政许可制度价值的彰显具有积极意义。从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规制法律体系来看,相较于准入性监管的浓厚笔墨,《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规制的规定少而抽象,可见,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规制的法制化程度不高。这一立法缺陷集中体现了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规制的忽视。因此,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规制的立法具有迫切需要。以行政程序作为规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关键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规制程序予以法制化、规范化。有关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规制立法的方式,存在三种不同的路径: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许可后续监管程序,二是在部门行政立法中规定许可后续监管程序,三是通过修改《行政许可法》的方式完善其中关于许可后续监管程序的内容。从当前情况来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缺乏现实基础,部门行政立法又具有分散性的弊端,很难在整体上把握、规定许可后续监管程序。那么第三种立法模式,即通过修改《行政许可法》完善许可后续监管程序这一方式不仅能够在整体上把握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更具有现实可能性。构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必须明确其核心要素,否则与其他行政程序并无二致,也就失去了研究价值。基于文章前述的分析,本文认为,以强化许可后续监管信息公开为核心、以增强许可后续监管公众参与为辅助,应当作为许可后续监管程序建设的重心。在此基础上,构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紧急程序,从而达到规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行为、保障许可相对人、许可第三人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