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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颁布以来,由于信用危机、债务危机频频出现而使法定资本制遭到学界的普遍批评。由此引发了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谁更能保障交易安全的争论。事实上,交易所固有的风险不是单凭某种资本原则就可以避免的,资本制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它需要各种制度的配合。现有的资本制并不需要完全舍弃,可以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克服其弊端,继续适用。本文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比西方国家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寻求适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原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制。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主要是针对目前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比较成熟的观点以及学界的通说,本文较少涉及,也正因为如此,本文略显篇幅单薄,全文共计两万一千余字。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学界争论较多的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谁更能担当起公司的担保责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谁更适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资产信用较资本信用固然更为科学,但也并非万能,每个公司信用的好坏评估是个案判断问题,法律能做的只是最大程度提供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给予市场主体方向性的指引,而最终的判断需由市场主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而作出,因为所有的市场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不可从对资本信用的迷恋转而投向资产信用。在选择何种资本制的问题上,本文赞成在原有的资本制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以克服原有资本制的缺陷,适应我国具体的情况。 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比分析了西方各国有关资本制的法律规定,发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