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人请求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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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活跃的市场经济催生了中介行业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壮大,尤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越来越多的房产中介公司挂牌营业。随之而生的房地产买卖居间纠纷也越发多样。本文在导言部分试图归纳现今房地产买卖居间存在的三种诉讼纠纷类型,分别是:①居间方起诉买卖双方中一方,要求支付居间报酬或违约金;②买卖双方中一方起诉居间方,要求返还定金;③买卖双方中一方起诉相对方,要求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及继续履行居间合同,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此时亦涉及作为第三人的居间方。这些纠纷涉及诸多审判实务难点,包括:①居间合同形式不一,性质难以认定;②居间服务完成的认定不一,影响报酬或费用的支付;③“跳单”现象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从而,进一步指出本文正文研究的重点,分别是房地产买卖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费用返还请求权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导言部分,首先明确几个问题,本文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属媒介居间,居间合同未特别约定其性质属单务合同。第一章,着重论述房地产买卖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①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②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须成立且生效;③合同订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④合同订立与居间合同约定内容具有同一性。同时,论及特殊情形下的居间报酬请求权是否可获支持,如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以及合同系因“跳单”而订立等不同情形。最后,讨论居间报酬的具体数额确定、是否可以酌减以及向谁主张报酬的问题。第二章,首先从国内立法及实务现状入手,指出不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对于房地产买卖居间人未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居间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一般均能获得支持。然,此点在比较法上并无类似立法例,进而详细阐述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及实务处理。最后,提出观点,原则上房地产买卖居间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不得支持,理由在于:①居间人应承担居间不成功的风险;②居间人在约定报酬时,一般会将相应费用计算在内;③居间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④房地产买卖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费用并不大。当然,双方可在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否需返还相应费用,有约定则另当别论。第三章,对于实务中存在第三人“跳单”的问题予以分析。关于“跳单”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号,但其仅指出“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跳单违约。就此种“跳单”条款之效力,应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对此予以解释,认定其效力。此外,指导案例1号关于“跳单”的认定,因其要件严格,在实践中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对于其他情形,尤其是独家委托问题,仍存争议。该部分对德国法关于独家委托的规定予以介绍,并就中国法的适用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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