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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型犯罪在我国刑案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多数学者仅着眼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关于运输型犯罪的个罪,而忽略了对运输型犯罪的整体性研究,缺乏体系上的理论分析和系统归纳,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理论研究的滞后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定罪量刑上的不均衡。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通过对运输型犯罪基本理论的探讨,区分运输行为与其他不同类型行为,力图解决实践中运输型犯罪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及既未遂问题,旨在构建一个系统、完备的犯罪体系,使运输型犯罪的司法标准更为规范具体。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运输型犯罪立法沿革及立法依据。本章节意在说明运输型犯罪在我国由来已久,渊源颇深,理当引起重视。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对运输法定违禁品的行为从古至今的立法情况。第二节阐述了运输型犯罪的立法依据,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合理打击无法用其它选择性罪名中并列罪名解决的犯罪及出于我国严厉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的刑事政策的选择。第二,运输型犯罪司法适用情况。第一节说明了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该类型犯罪在我国司法中存在大量罪名不一致,量刑不均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不利于我国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且该类型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有不小的比例,正确理解并适用运输型犯罪对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刑事司法结果的相对统一有着深远的意义。第二节分析了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运输内涵定义不清,与其它相关罪名区别不明的问题。第三,“运输”的内涵及特点。本章节首先通过梳理我国刑法中关于运输型犯罪的立法,总结其共同点。其次,结合刑法的基础理论对运输型犯罪的内涵及特点予以界定。第一节主要探讨如何正确定义运输行为的内涵。笔者通过综合考量运输的性质、运输的对象、运输的形式、运输的空间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五方面的内容,将“运输”界定为违反刑法的规定,在国边境内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故意对法定违禁品直接或间接的进行过程上的空间位移的行为。第二节,笔者结合学界不同的理论学说,得出运输型犯罪具有方式的多样性、行为和对象的双重法定性及行为的独立性三大特点。第四,运输型犯罪主客观疑难问题探析。本章节重点讨论运输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两方面。第一部分主观方面,笔者通过对学术界相关学说的分析,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入手,主张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应当包含对行为和对象的双重认识,对运输的对象的认识只需达到“概括性明知”即可;意志方面,构成运输型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间接故意也能构成运输型犯罪。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其它性质相似的客观行为,明确其行为特征,以提高运输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性。第五,运输型犯罪特殊形态问题探析。本章节重点讨论该类型犯罪的罪数问题及未完成形态问题。第一部分,罪数问题分为基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及基于不同罪名的认定两方面。一方面,行为人在同一案件里实施了运输及其他关联行为的,对同一法定违禁品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不实行数罪并罚,并列确定具体罪名;在不同宗案件当中,行为人分别实施了运输及关联行为,不实行数罪并罚,按照选择性罪名的不同行为并列确定具体罪名,若有犯罪数量标准,则累计计算。另一方面,行为人若一次运输多物的,事实上对应了多个运输行为,构成数个犯罪,当独立定罪,并数罪并罚;行为人多次运输同一法定违禁品的,定性关键是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按照连续犯以一罪从重处罚;而当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多个犯罪故意实施运输行为时,则应对同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部分探讨未完成形态,明确该类型犯罪的既遂标准,指出几种学说的利弊,综合来看,采用结合运输工具的特点、运输距离的远近、以及运输对象数量的多少等来加以认定的“合理位移说”对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罪的认定更为有利。